案件名称:南平市建阳区潭扬日化厂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考
处罚事由:南平市建阳区潭扬日化厂将厂房出租给建阳区双吉机械厂和福建省南平市欣然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2〕14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3月28日